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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警方拘留2名特种作业人员
行业资讯    阅读:403
 
焊工崔某某、朱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将上述无证人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6月26日,焊工崔某某、朱某某已被成武县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本案件中电焊作业属于动火作业,当事人心存侥幸,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专业技能不过关,防范措施不到位很容易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

下一步,全县各重点行业领域将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要求,持续开展焊接与切割专项整治,加大对焊接与切割作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无证进行焊接作业人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罚则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对于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进行明火作业的行为,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来源:成武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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