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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菏泽这4家公司被罚!非法发包、擅自作业
行业资讯    阅读:144
 
三类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菏泽市应急管理部门围绕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未经复审继续上岗作业、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为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提高守法意识、规范安全行为,菏泽市应急管理局第十批曝光2起典型案例。

2023年8月22日,巨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有限空间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

1.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酿酒车间2023年5月份多次出池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单,作业时间均早于审批时间,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8月22日6车间进行屋顶维修,2名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证);

3.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8月22日6车间屋顶维修,企业未与维修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以上事实违反了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318号第3档、 第98号第2档、 第18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1.罚款叁万元整、2.罚款肆万元整、3.罚款壹万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捌万元(¥:80000)整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酿酒车间负责人徐某勇、孟某培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基建主管冯某鲁、安全主管李某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318号第3档、第18号第1档的规定,对徐效勇作出罚款壹万元整、对孟某培作出罚款壹万元整,对冯某鲁作出罚款叁仟元整、对李某作出罚款叁仟元整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公司开展有限空间专项执法检查时现场查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查阅档案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且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确定违法事实,对该公司及4名涉案人员都进行了处罚。

菏泽鲁西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发包行为实施“一案三罚”案

2023年5月15日,鲁西新区应急局接到省厅交办的12350《安全生产举报交办单》,举报在山东菏泽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的菏泽某运输有限公司没有资质非法拆解化工废旧设备等问题。接到交办单后,鲁西新区应急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调查发现该拆除装置为山东菏泽某化工有限公司丁二烯项目,该项目长期停产,正在进行拆除施工。通过询问现场施工工人,现场拆除施工单位为武汉某机械化拆迁有限公司。通过对施工队伍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对拆除工程安全施工协议等资料查阅,武汉某机械化拆迁有限公司具备化工装置拆除的资质,是合法的施工队伍。从初步调查结果来看,案件与菏泽某运输有限公司无关,举报人举报的情况不属实。

为了进一步摸清菏泽某化工有限公司丁二烯承包情况,执法人员通过抽丝剥茧的层层调查,最终了解了该工程实际发包情况:2021年12月,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菏泽东明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装置拆除出售合同,商定由菏泽东明某化工有限公司负责该丁二烯装置拆除出售项目。2022年1月21日,菏泽东明某化工有限公司又将该丁二烯装置拆除工作出售给了菏泽某运输有限公司。由于疫情原因,2022年未进行拆除施工。2023年3月,菏泽某运输有限公司由于没有资质,无法进场施工,又将该丁二烯装置拆除工程出售给了自然人程某明,自然人程某明对外使用武汉某机械化拆迁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菏泽某化工有限公司、菏泽东明某化工有限公司、菏泽某运输有限公司均没有化工拆除相关资质。以上三家公司均签订的拆除出售合同,目前未产生违法收入。

针对以上情况,鲁西新区应急局执法人员要求现场作业的施工队伍立即停止施工,并于2023年5月17日进行了立案,5月1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菏泽某化工有限公司、菏泽东明某化工有限公司、菏泽某运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分别处以人民币拾万元罚款,对三家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5月29日,执法人员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家公司缴纳了罚款。

来源:菏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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